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拟稿,执行稿以四川省考试院批准公布为准)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0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 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学校性质:公办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6.学制:3年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8.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9.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10.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11.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2号(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178号(南山校区)。

12.学校网址:www.scctcm.cn

13.联系电话:0816-2380123(校办) 0816-2394744(招办)

第三条 招生计划

1.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药学、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13个专业。

2. 招生区域:学校面向四川、山西、内蒙古、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湖南、江西等省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3.招生专业、招生类别、招生数量: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以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的投档比例为准)。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类别(文史类、理工类)分别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考生将不能被录取;学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学类各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电子邮箱地址:1242772342@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0816-2381072

第七条 学费收取

1.学费标准:学校按照省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川价费【2004】118号、川教【2007】19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国控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六个专业)为5000元/人/学年,其他非国控专业为41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收取。不同校区不同条件的住宿楼栋收费标准有所差异。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