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石油学院(国标代码13299)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实行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学校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单考、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报考院校志愿顺序录取,即对投档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

第十七条 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科考生按照语文、英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择优录取(各省级招考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

1.音乐表演、动画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同分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同分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山东省音乐表演专业按我校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生源不足,学校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安全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或俄语,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需改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电子邮箱:hip_zsb@sina.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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