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

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我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各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录取,其它各专业安排在本科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招收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实行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考生录取后,原则上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且须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派遣到定向安排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学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和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合作开展四年制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有关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等内容,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海南省,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按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按照院校专业组分组录取,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录取细则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总分及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同等条件下,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在广东省内,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对投出档案的考生,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总分及对应的术科总分本科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同等条件下,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按对应的术科总分本科排位进行专业分档,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术科总分本科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其他省(自治区),对省级招生办第一次投档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的档案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30%+术科统考成绩×70%=合成总分”计算,然后按合成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省级招生办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招生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同等条件下,考生合成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若省(自治区)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具体参照本校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科层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作开展中外学分互认的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和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区)执行各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费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学科门类,按非理论类标准收取学费,每生每年10000元。

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第一、二、三学年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25190元,第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年;西悉尼大学学费标准澳币24280元/年,其它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第一、二学年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25190元,第三、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年;西悉尼大学学费标准澳币28500元/年,其它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750元~1650元;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7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生源地贷款或校园地贷款。

(二)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4300元/人、3300元/人、2300元/人)按困难程度评选,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海外研学项目奖学金,与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等高校合作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师教育和英语能力提升研学课程。经过相关程序遴选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相应项目费用(学费、住宿费、交通费)50%的奖励;若是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全额奖励。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箱:zsb@gdei.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ei.edu.cn/。

招生网址:http://web.gdei.edu.cn/zsb/。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严老师。

监督电话:020-34113624。

传    真:020-34113624。

电子邮箱:jj@gdei.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