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统招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604,学校在各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毓秀路88号

第四条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是一所特色鲜明的旅游类高职院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江苏扬州,占地1000亩,总建面积近30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9000余人。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高,技术技能强,就业率一直稳定在98%以上。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河南、山西、江西、湖南、重庆、贵州、广西、四川、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类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特殊类型(艺体)报名条件:必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根据各省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

如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根据考生语数总分、语文分、数学分、外语分及特长和获奖情况择优录取。特殊类型(艺体)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所在省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排序,再依次根据考生语数总分、语文分、数学分、外语分及特长和获奖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理科类专业53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助、贷、补、勤、减等多种帮扶措施缓解学生经济困难。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对家庭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和勤工俭学岗位等多种形式的帮助和奖励,以保证其完成学业。奖学金最高达8000元/生,每年获得各类奖助人数占全校总人数的65%以上。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毓秀路88号          

邮政编码:225000

招生咨询电话:0514-87431888、87431868、87431880 、87431801      

招生传真:0514-87431880

电子信箱:zsjyc@jst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4-87437755

招生监督邮箱:yzecho@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j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jstc.edu.cn/zs/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