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学校代码:11510

办学体制和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无影山校区(济南市交校路5号);威海校区(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

第五条 办学条件:山东交通学院始建于1956年。2000年,由交通部划转山东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管理体制。2011,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2013年,获批为山东省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是教育部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单位。2017年,获批山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A类)。学校是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3200余亩,分为长清校区、无影山校区、威海校区、东校区4个校区办学。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5000余人,在职教职工1900余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5人,省部级优秀教师18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

学校开设土木工程、航海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技术、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机器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61个本科专业,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2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领域,涵盖工、理、经、管、文、艺、法7大学科门类。其中,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等4个省级重点学科,载运工具运用工程1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交通运输、土木工程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船舶与海洋工程等7个省级特色专业,轮机工程、物流工程、金融学等5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重点建设专业(群),其中轮机工程专业群获批山东省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立项。

2019年,在教育部公布的 双万计划中, 15个专业入选,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2个(车辆工程、物流工程),省级一流专业13个(金融学、俄语、汽车服务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土木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安全工程)。

近五年来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获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和实践项目、山东省教育教学课题、省级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省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立项,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0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获奖数目与层次大幅跃升。获山东省科技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10余项,其中黄河中下游粉土工程特性与路基长期服役性能保障技术2018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发表SCIEICSSCI等各类学术论文20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48部,授权发明专利286项,制定行业、地方标准10余项,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逐年攀升。

学校拥有1个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1个工信部实验室(山东)、3个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山东省工程实验室、4个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3个山东省高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智能交通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此外,威海校区还获批组建了3个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威海市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平台方面,设有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交通教育研究基地2个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与俄罗斯、美国、英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的62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开展师生交流和学术科研合作。学校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广泛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同泰国高校合作,在泰国孔敬省设立分校区;2019年,教育部批设非独立法人机构山东交通学院顿河学院,标志着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由项目办学到机构办学的重要跃升。学校重视留学生的教育与培养,累计招收来自50个国家的500余名留学生。

建校64年来,学校坚持立足山东,服务交通的办学方针,秉承明德至善 格物致知的校训,发扬严 尊 勤 全的优良校风,弘扬爱校 敬业 务实 创新交院人精神,以培养交通事业有成长力、有国际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持续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行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专科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要求。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航海类专业考生参照国家海事局印发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执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空中乘务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

飞行技术、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航海技术(校企合作)、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校企合作)、轮机工程(校企合作)专业只招男生,要求无传染病、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一)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招生投档录取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安排录取专业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二)飞行技术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招生。只招男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科类仅限理科(山东考生选考科目为物理或者化学)。考生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体检并政审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具体体检标准请见本章程第十一条。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当地当年英语单科总分的60%执行。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对于同分考生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成绩继续相同,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甘肃、江苏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省生源均可报考我校。

山东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 (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投档;甘肃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 (综合分=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0/750*30%)投档;江苏省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投档。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山东省、甘肃省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江苏省的考生按照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录取过程中成绩相同者,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四)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凡取得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资格以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划定的普通类二段线以上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按文化成绩关联学校专业合格名单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者,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标准收取学费(鲁价费函[2016] 60号),学费和住宿费均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完善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相关科目、体检和身份复查,其中美术类、空中乘务专业的新生需进行专业测试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山东交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电话:0531-806871120531-80687119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届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