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2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十条 办学特点:

山东理工大学创建于1956年,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以理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

学校占地3600亩,现有26个学院,20个校级研究院。拥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个省级一流学科。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历史学、教育学等9个学科门类,化学、工程学2个学科进入ESI前1%,已逐步形成以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拥有70个本科招生专业,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34000余人,在学研究生3700余人。

学校现有教师2179人,其中教授264人、副教授69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005人。双聘院士5人、法国欧洲科学、艺术与人文学院院士1人、格鲁吉亚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2人、山东省“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泰山系列等省级以上人才80余人。

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打造“点面结合、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大红炉众创空间获批科技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保持高水平,获评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深化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和控制体系,获评首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学科建设先进单位。

学校坚持“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科研工作方针,整合科研力量,组建学术团队,选定主攻方向,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006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9项。新型聚氨酯化学发泡剂重大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高达5.2亿元,创全国最高纪录。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国际化推进机制,已与美国、英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9个国家的101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院校,2019年度来华来校留学生10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6400  278710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20年实行按专业(类)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需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山东、浙江实行“专业(类)+学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档考生只要体检符合要求,均予录取;北京、上海、天津、海南等四省份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和专业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择优录取,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预退档。

非综合改革省份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和专业级差的办法分配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预退档。

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录取;

湖南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西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单科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山西省:进档考生按美术类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安徽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排序。

江西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文理综合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黑龙江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如综合分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各生源省份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内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等三个专业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文件收费标准,按照学分制收费。若政策有变化,执行最新文件精神。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s://www.sdut.edu.cn/

招生在线主页:https://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    真:0533-2780673 

邮    编:255000

校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zsb@sd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