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助学金。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优、良或中;

(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原则上无不及格成绩;

(五)孤儿或烈士子女可破格申报。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开学之初,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经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系,各系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我院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将公布受助学生名单,接受广大同学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5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