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建大学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是天津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为现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为办学宗旨,以服务新型城镇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为己任,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

第三条  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共55个。有29个专业按10个专业类招生,包括建筑类3个专业、土木类3个专业、材料类3个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4个专业、公共管理类2个专业、计算机类3个专业、电子信息类2个专业、设计学类4个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2个专业、机械类3个专业;有26个专业按专业招生,其中包括智能建造、智能制造工程2个新工科专业,软件工程(合作办学)1个国内合作办学专业,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1个与丹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4个与波兰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工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各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城建大学招生网。

第八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指定专业,在完成第一学年专业类学科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在本专业类中选择具体修读专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收计划,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以往年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20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各省(区、市)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同时在学校招生网发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录取时,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并根据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考生的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区、市)与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不一致,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类专业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美术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须选择转至其他专业(类)学习(在高考改革省份须转入与建筑类选考科目相同专业(类)),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类)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

第十七条  软件工程(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6个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2个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不具备绘画基础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城建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城建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足球项目)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未公布分专业计划,学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审批单后,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录取考生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后期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文科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

2、理工、外语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

3、设计学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

4、软件工程(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天津市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5、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

6、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按照天津市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2、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天津市规定有调整,均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录取政策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学校网址:http://www.tc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recruit.tc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3771790

本科招生监督电话:022-23085062

本科招生邮箱E-mail:zhb@t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