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高校全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校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999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造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试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统计与会计核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00元;

汽车改装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智能控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智能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00元;

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氢能技术应用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普通高考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除外)

(1)分数优先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2)优中选优原则,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3)完成院校计划原则,即在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时,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完成专业计划原则,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情况下,依据分数高低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执行,具体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本年度相关文件为准。

4.对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6.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情况下,依据分数高低调剂到同一科类未录满的专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aii.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9999号

联系电话:0431-85124395

联系人:陈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