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城市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第学年132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62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学年168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舞蹈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学年192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我校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和校级勤工助学等资助体系。

(1)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校开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工作。

2)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权利。

(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等受助权利。

(4)我校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每生每年600元;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的评选,根据学生取得实际成绩,各院(系)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确定人选名额,每生每年1000元。

(5)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140个,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不低于10元/小时。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书面申请写明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新生。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2.投档比例: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专业志愿优先级别:对于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且专业志愿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含文科艺术类)按:外语、语文、数学、文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含理科艺术类)按:外语、数学、语文、理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认可浙江省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

     5.专业调剂及退档:对于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考生成绩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6.文史、理工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浙江省根据该省规定的原则录取。

     7.艺术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①吉林省:美术类专业承认吉林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其它艺术类专业招收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音乐学专业、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它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山东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承认山东省统考成绩,按山东省规定原则录取;其它艺术类专业招收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③辽宁省:承认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按辽宁省规定原则录取;其它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④河北省:承认河北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低分择优录取;⑤内蒙古自治区:承认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⑥浙江省:承认浙江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根据浙江省确定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⑦黑龙江省:承认黑龙江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hsnen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7149、84537195 

联系人:赵老师、关老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