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湖南警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警察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学校代码:11534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招生工作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2791713(兼传真)、 82791758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校2019年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籍(学籍和户籍)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成立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主要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把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招生工作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熟悉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政治考察
(相关标准以2019年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及政治考察。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学校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四个项目中有三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性别 | 测 试 项 目 | 可 测 次 数 | 合 格 标 准 |
男子 | 50米 | 1 | 9"2以内(含9"2) |
1000米 | 1 | 4'35"以内(含4'35") | |
引体向上 | 1 | 1分钟内完成9次以上(含9次) | |
立定跳远 | 3 | 2.05米以上(含2.05米) | |
女子 | 50米 | 1 | 10"4以内(含10"4) |
800米 | 1 | 4'36"以内(含4'36") | |
仰卧起坐 | 1 | 1分钟内完成25次以上(含25次) | |
立定跳远 | 3 | 1.5米以上(含1.5米) |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触犯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二)曾受过开除团籍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曾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六)曾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七)曾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八)曾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九)曾编造、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十)曾组织、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一)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十二)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十三)个人档案中表明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等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规定期限内,因考察对象个人原因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十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十五)不具有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身份,且已加入其它政治性团体或组织;
(十六)16周岁以后因私赴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且连续驻留 6 个月以上;
(十七)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十八)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宜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情形;
(十九)直系亲属曾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十)直系亲属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十一)直系亲属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
(二十二)直系亲属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二十三)直系亲属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影响考生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情形。
第十八条 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及政治考察的时间和地点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公安专业的须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报考学校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二批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栏时,只能在六类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报公安院校类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否则志愿无效。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二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生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相关资讯
·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