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0余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采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学类专业有投档比例限制(120%以内)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试行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学习一年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