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32

(五)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六)学院简介: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渤海之滨的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占地面积866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在校生9000余人。拥有数字化设计与先进制造、智能装备自动化、新能源与节能技术、信息化与智能技术、创意产品设计与推广、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专业群,开设31个高职专业,2个联合培养技能本科专业。打造了模具设计与制造、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3个国内顶尖的品牌专业;打造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环境艺术设计、市场营销5个国内领先的优质骨干专业;打造了工业机器人技术、文物修复与保护、信用管理等特色专业。其中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市级重点建设专业11个,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为全国职业院校装备制造类示范专业,并建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个。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7%以上,毕业生表现出的德能兼备和精湛技艺赢得用人单位的广泛赞誉。

学校与瑞士GF加工方案、德国卡尔蔡司、西班牙歌美飒、三菱电梯、中国英利等11家世界知名或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校内实训中心11个,拥有校外实习基地165个。校企共建了国内高职院校首个精密模具智能制造生产线并成立协同创新中心,学校为教育部批准工业机器人领域职业教育合作项目建设单位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建了京津冀模具现代职教集团、全国新能源类专业共建共享联盟,并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成员单位。多次获得中国模具行业最高奖项“精模奖”。

连续12年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相关赛项;主持完成了国家级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累计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教学成果奖13项,在高职院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日益彰显。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学,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成立了轻职众创空间,连续两年被天津市教委认定为天津市A级(优秀)高校众创空间,打造了面向天津市职业院校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给予帮扶。在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还设有校内奖助学金和德国菲尼克斯奖学金、LG奖学金、瑞士GF奖学金、英利奖学金等7个知名企业奖学金,各类奖助款额年均800余万元。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战略,与新西兰、德国、瑞士、瑞典、英国、美国、韩国、印度等国家,43家国(境)外教育机构、高校或国际知名企业建立国际合作关系。2018年5月,天津鲁班工坊建设·体验馆在学校落成开馆,全面展示了鲁班工坊建设历程与成果,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的高度评价。荣获2018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单位。学院不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建成印度鲁班工坊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推进埃及鲁班工坊建设工作。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是国家级优秀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单位、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获奖单位、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优秀成人继续教育院校。同时,还是中国模具工业协会职业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全国轻工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天津市模具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天津市新能源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天津市首批跻身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单位。2019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颁文,学院成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第一轮建设单位。

面向中国特色职业教育进入新时代新的目标要求,学校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育人为本,以特色创新为魂,以队伍建设为核心,深化治理能力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厚植轻工品牌,保持高质量发展,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上不懈奋斗,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目标!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学院招生网。

第八条 高职收费标准:1.学费: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2.住宿费:8人间800元/生·年,6人间1000元/生·年,4人间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院下发的202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浙江、海南、山东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录取按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高低排序,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江苏省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则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优先录取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中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较高者优先。如有调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院的咨询电话或登录学院招生网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的就学,激励了优秀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并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livtc.edu.cn

电话:4006-246-357 022-27391636(兼传真)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邮编:300350

监督电话:022-28775857